[转] 海关总署第168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168号令主要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一、外发加工的工序可以是主要加工工序。删除了原来对主要加工工序的限制。
二、删除了有关核查的条款,为后期单独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核查办法》进行垫铺。原113号令相关条款为:113号令12项:核查,是指海关通过核实数据、审查单证、核对实物及相关帐册等方法检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加工生产能力以及进口、运输、存储、加工、装配、转让、转移、销售或者出口加工贸易货物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外发加工形成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可以直接发往下道工序企业或者最终客户)